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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拆迁中你要知道的征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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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7 19: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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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即县级以上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告知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征收。从这个程序阶段开始,征收程序呈开放性,准许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介入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有以下几项内容:

1征收公告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省级、乡镇不是公告主体。

2征收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前述列举的内容是法定公告的内容,公告机关必须全部予以公告。

3征收公告地点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地点不是一个特定的地点,一般来说指的是乡(镇)人民办公室所在地和村民会办公所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及公布施

1方案确定。市、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参与方案的制定过程。

2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乡(镇)、村一般是指乡(镇)人民办公所在地和村民会办公所在地。

3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一般仅是一个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民意单向的收集过程,如果要认定其是一个听证程序,还需要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

4上报批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听取的被征收方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批准。

5组织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为减轻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关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两个文件,这关系到被拆人的房子应不应该拆,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话合理补偿是怎样的。如果征收方不公布征收相关文件,口头方面给出的征收补偿非常不合理,那么一定不能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哪怕是遭到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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