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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收法律知识集:房屋征收(上)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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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6: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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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房屋征收活动包括两个部分,即地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房屋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就法律关系而言,地方政府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与被征收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而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补偿安置时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则导致双方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无法直接影响征收决定的内容,其对征收决定有异议时只能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属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当事人行为要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制,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指的是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实践中,被征收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出具当地产权登记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以证明其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2.公有房屋的管理人。公有房屋的所有人主要指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该类房屋在现实中的权属状况较为复杂。有些单位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征收中,管理使用此类房屋的单位也可以作为被征收人而享有要求补偿安置的权利。

  3.被征收房屋的代管人。此处所讲的代管人仅指国家代管情形下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在公民委托他人代管房屋的情形中,被征收人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答:征收范围是指房屋征收决定种载明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土地范围。有权确定征收范围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征收范围一经确定,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实行征收时就要受到限制,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实施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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