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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买房登记侄名下 侄称是赠与不想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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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9 14: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产登记在侄子名下,但叔叔称房产是自己出资,借侄子名义购买,而侄子却坚持房屋是叔叔赠与自己的。叔侄争房闹至法院,顺德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房产归叔叔所有。

叔叔:信用有问题无法贷款借用侄子名义买房

李 某锦50多岁,是李某盛的叔叔。因儿子夭折,睹物思人,便决定将过去共同的居住房屋卖掉,令寻住处,转换心情。经朋友介绍,2009年11月,李某锦夫妻 和吴某夫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锦夫妻去银行办理贷款,但因二人银行信用有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李某锦和侄子李某盛商量,决定用李某盛的名义购买房屋,办理银行贷款,并将该情况告诉卖方吴某夫妻。之后,李某盛和吴某夫妻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付款时间和方式。

2009 年11月至2010年1期间,李某锦夫妻向吴某夫妻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其余款项以李某盛名义在顺德农商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从2010年2月至2011年 12月,李某锦通过李某盛的账户,向银行偿抵押借款。李某锦夫妻还出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侄子李某盛名下。二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从2010 年1月开始在房屋居住至今。

侄子:叔叔要过继他做儿子赠与房子做礼物

2012年1月,李某锦夫妻希望李某盛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李某盛却表示不同意。叔侄闹僵了,叔叔只得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二人所有。

对 于叔叔购买房屋的原因,李某盛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庭审中,李某盛虽然承认购房的所有款项是李某锦夫妻给的,但他提出,由于叔叔李某锦的儿子过世,因此 李某锦主动要求他做过继儿子,承诺会赠与房产作为过继礼物。现在争的这套房产,就是李某锦履行承诺,赠与他的房屋,而且房产证上白纸黑字登记的明明白白, 李某盛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当事人说]

购房所有款项是叔叔李某锦给的,但由于叔叔的儿子过世,因此李某锦主动要求自己 做 过 继 儿子,承诺会赠与房产作为过继礼物。

——— 侄子李某盛

[法官说“法”]

谁是房屋真正权属人?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盛名下,但是购房首期款以及后来的按揭还款、过户相关费用以及水电费都是由李某锦夫妻支付。李某盛对于李某锦出资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房屋也一直由李某锦夫妻居住使用。因此,李某锦夫妻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

李 某盛认为房屋是李某锦赠与的,但是二人是叔侄关系,并非直系亲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房屋属于家庭重大财产,如双方存在房屋赠与关系,一般应有相关依据, 但李某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锦夫妻确实有赠与房产的意思,因此他的陈述可信性较低。房屋出卖人吴某夫妻也陈述了李某锦夫妻的购房过程,从另一方面推翻了 李某盛提出的赠与理由。

考虑到李某锦在购买房屋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李某锦夫妻负担部分诉讼费,并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锦夫妻所有。

[连线法官]

房产证是优势证据 并非确认产权唯一标准

该案主办法官,顺德法院北滘法庭副庭长周子昌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是确定房产所有权的优势证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物权法》第33条亦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他才是真正的房产所有人时, 可以不受房产权属证书内容的约束,从而获得事实上的公正对待。当事人对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产请求确认归自己所有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购房出 资、实际使用房屋等情况综合判断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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