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使补贴政策更多惠及群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意见》(汴政【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购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凡在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2015年9月30日(含)前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继续享受《意见》中规定的补贴政策。 2.自2016年8月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起,购买2015年9月30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2016年7月28日 (注:请购房者于2016年8月1日前及时办理购房发票等手续,避免购房补贴无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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