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关于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哪些

[复制链接]
查看: 0|回复: 0
发表于 2024-4-24 14: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哪些这样说来,杨在明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lawyer.com/

在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被明确规定为: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外,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附属物的价值:

附属物,包括围墙、装潢设施、管道、水井等,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附属物的价值,应体现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对附属物一并评估。

、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其的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视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确定具体补偿费。

制定此补偿时,应当参考的因素,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征收时的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被征收拆迁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等。

四、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关于解决拆迁纠纷需要注意的内容。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百茶志:茶友聚集地

  • 反馈建议:麻烦到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百茶志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