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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公司在停缴社保时未如填写离职原因被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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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19: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公司在停缴离职员工的社保时未如填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致使员工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比较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李某在深圳某公司入职。2022年11月29日,深圳某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操作停保,选择停保原因为“个人意愿”。2022年12月30日,李某向深圳某公司提出变更停保原因申请。由于系统登记李某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保局自助服务一体机均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流程。2023年3月1日出具的《深圳市事业人员离职原因信息变更业务收件回执》载明,已收到李某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停保原因修改业务的申请材料,需要身份证、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及变更申请表,但李某法提交符合条件的生效判决书。

为此,李某以深圳某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其移交原告社保关系过程中的故意行为对原告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造成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8496元;二、被告向原告开具只包含“四要素”的《离职证明》;、被告将社保平台中原告的停保原因改回真的:“非本人意愿离职”。

【法院认定】

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注:是指李某)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结合在案证据,被告(注:是指深圳某公司)在停缴原告社保时未如填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致使原告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成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是其未积极处理,而不在被告,但与事不符,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首款之规定,原告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8496元,其诉请被告支付的损失金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确认已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出具包含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及合同解除时间的离职证明,原告相关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8496元;
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李某出具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离职证明。
(注:庭审中,李某称起诉时其还是失业状态,但2023年5月已找到工作,故申请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李某未能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究竟是不是深圳某公司的过错导致的

就此,深圳某公司辩称,李某未能成功领取失业保险金,际上是因为李某未积极处理,原因不在公司。深圳某公司称其多次向政务服务热线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李某符合申领社会保险金的条件,但是需要李某自行在个人的社保网络页面上传资料,或者是到柜台去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就可以办理,但是恰恰相反,李某不屑于向社会保险部门递交资料才导致他法申领该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过错和责任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

然而事却是,首先,深圳某公司向李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清楚载明:“鉴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证明系深圳某公司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李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深圳某公司操作停保时却选择停保原因为“个人愿意”。其次,李某提交的《督促改正邮件》、广东政务服务网截图、《深圳市事业人员离职原因信息变更业务收件回执》及在社保局现场录制的视频可见,李某于2022年12月30日向深圳某公司提出了变更停保原因的申请,并且由于系统登记其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而李某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保局自助服务一体机均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流程。第,《深圳市事业人员离职原因信息变更业务收件回执》载明已收到李某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停保原因修改业务的申请材料,需要身份证、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及变更申请表,但李某法提交符合条件的生效判决书。由此可见,真情况并非如深圳某公司所称那样,李某完全可以自行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只是因为李某未积极处理,不屑于向社保部门递交资料,才导致未能成功申领的,过错不在于其公司。深圳劳资纠纷律师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在办理停保时务要如填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可疏忽大意或者抱着故意为难一下劳动者的心态,因为一旦因此导致劳动者不能申领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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