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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商标代理机构为自身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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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18: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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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各项商标业务办理流程,善于获取有关商标行业的信息,其办理商标业务较一般申请人容易。



为防止商标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利用其专业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从而通过向市场兜售商标牟利,法律上对商标代理机构加以限制,仅允许其在代理服务上施展专业势。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的环节禁止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45类4506类似群服务内容为限。商标代理机构如果为自身申请注册商标,仅能在第45类4506类似群上提出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形式审查中,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该申请将不予受理。对于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在后续的质审查环节,审查员核申请人为代理机构的,亦会驳回其申请。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即便没有经过备案,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相关业务的或者有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在审查中都将视其为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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